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903號上訴人即原告 郭馨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菁蒂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聲明為:⒈原判決廢棄。⒉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⒊被上訴人應製作如附件所示之A4紙張大小、標楷體16號字體之「道歉啟事」予原告。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財產權請求之部分,訴訟標的價金額為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至於製作道歉啟事屬於非財產權之請求,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共計第二審裁判費為9,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香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