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584號原告 劉金塗 訴訟代理人 沈孟賢 律師複代理人 賴俊睿 律師被告 劉林秀梅 訴訟代理人 劉欣諧 被告 劉新次
劉明福 劉秋惠 劉進財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 律師複代理人 林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有關「被告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記載,應更正為「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其主文第一項有關「被告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記載,係「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誤寫。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劉耀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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