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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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83號上訴人馬辣鴛鴦火鍋專賣店法定代理人 黃永吉 被上訴人 吳家儀
林瑋婷 方克勛 盧琬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月3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查詢表附卷足證,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書記官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