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原交易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原交易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原交易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謙恩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15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晚間10時1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後座附載 鍾世光 ,未據告訴),沿桃園市○○區○○路○○○巷由西往東方向直行,途經桃園市○○區○○路○○○巷巷口時,本應注意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且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避免發生危險,而依當時天候陰、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任何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貿然直行,適左方有李○瑋(00年出生,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所涉過失傷害部分,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中)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區○○路由北往南方向直行,亦未禮讓右方車先行,因事出突然,兩車發生碰撞,李○瑋人車倒地,並受有頭部挫傷、腦震盪後徵候群、雙下肢多處挫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
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李○瑋於107年4月23日具狀撤回告訴一節,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幸雪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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