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小調字第42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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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調字第42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
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葉淑儀
書 記 官 吳念儒
通 譯 林虹儀
調解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肆萬元(不含強制汽車
責任險即強制險由聲請人申領),給付方法,自民國九十九
年一月十日前,於每月十日前,各給付貳仟元,至全部給付
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若相對人按期
履行給付到達貳萬陸仟元時,聲請人其餘壹萬肆仟元願意拋
棄。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調解委員 盧文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