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小調字第4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調字第42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
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葉淑儀
  書 記 官 吳念儒
  通   譯 林虹儀
  調解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肆萬元(不含強制汽車
  責任險即強制險由聲請人申領),給付方法,自民國九十九
  年一月十日前,於每月十日前,各給付貳仟元,至全部給付
  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若相對人按期
  履行給付到達貳萬陸仟元時,聲請人其餘壹萬肆仟元願意拋
  棄。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調解委員 盧文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