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東小字第28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東小字第28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九月十六日起至同年十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捌拾陸元,及其中貳萬陸仟
柒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李芳南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95047臺東市○○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吳明學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