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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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1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被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等3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等3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陳宛榆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書記官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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