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0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強盜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6年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97年1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書記官鍾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