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073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一七0七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罹患冠狀性心臟病及重症糖尿病,曾在馬偕醫院進行冠狀動脈心臟血管繞道手術,目前仍肺積水,心臟擴大危及生命。在羈押期間又因頸動脈高度狹窄及腦血管腫瘤,經常昏厥,隨時有生命危險,懇請准予保外就醫,以利醫治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發佈通緝,嗣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日始通緝到案,本院以聲請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有逃亡之事實,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將聲請人予以羈押。茲因上項羈押情事依然存在,且聲請人雖因冠狀動脈疾病曾進行手術治療,惟聲請人經羈押期間,曾由臺灣臺北看守所於九十五年三月廿一日界送亞東紀念醫院心臟血管內科門診,目前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病舍療養,且定期由臺灣臺北看守所內醫師診療並服用亞東紀念醫院處方藥物治療。又被告目前並無胸悶不適之缺氧症狀,此有臺灣臺北看守所九十五年四月廿一日北所衛字第0九五000四三一三號函及隨函檢附病歷資料影本一件,暨財團法人亞東紀念醫院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亞歷字第0九五六四一0二三六號函在卷可稽,尚難認聲請人所罹疾病有「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宇修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