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746號原告 劉華蓉 原告寶琦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劉華蓉人法定代理人 王業富
(原名: 王醒亞 )法定代理人 王登茂
(原名: 王文生 )法定代理人 林福勇 法定代理人 葉文郎 被告 王明哲 被告 謝季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5月1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書記官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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