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重上更(二)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存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6號上訴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東城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被上訴人晉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燦燃 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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