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139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1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41398號債權人丁○○○○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略)及正確相對人。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民事庭法官蘇昌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姿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