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訴字第11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致玟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9
146號),被告就其被訴恐嚇罪部分自白犯行,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恐嚇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致玟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就其中被訴恐嚇罪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被訴傷害罪部分,已經告訴人 盧德偉 撤回告訴,另由本院判決不受理,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蔣文萱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書記官鄭仕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