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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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6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629號聲請人威翔彩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0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書記官尤朝松┌─────────────────────────────────────┐│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6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弘展彩色製│台灣企業銀│102年5月10日│143,436元│AB0000000││││版股份有限│行中和分行│││││││公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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