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30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漢豐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受刑人楊漢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0號」之記載,皆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受刑人楊漢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0號」之記載,顯係「Z000000000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Z0000000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姝晴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