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49號上訴人義翔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華昌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因102年度訴字第1149號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1萬56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1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書記官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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