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3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3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38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魏玉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方沛宸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查系爭支票(票號:BB0000000、DQ0000000、DQ0000000、DQ0000000)之發票人係托兒所或補習班而非個人名義,請釋明對相對人方沛宸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若請求借款,利息請求不得超過法定年息百分之五。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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