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6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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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612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3年8月26日起至民國113年8月2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89年4月21日向聲請人借用6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09年4月21日止,分240期平均攤還本息。詎相對人自民國95年7月2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471,732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本、借據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映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95年度拍字第161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2092-3│建│1101│10000分之110││└──┴───┴────┴────┴───┴─┴─────┴─────────┴──┘┌────────────────────────────────────────────┐│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61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四│合│面│主要│陽│花│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備考││││││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台│位│││├──┼─┼──────┼────┼────┼─┼─┼─┼──┼─┼─┼─┼───┼───┤│001│21│臺南市南區德│臺南市南│5層樓房│34│34│平│鋼筋│5.│1.│平│全部││││96│興路164巷○○○區○○段│鋼筋混凝│.9│.9│方│混凝│03│32│方│││││7│號4樓之8│2092-3地│土造│3│3│公│土造│││公│││││││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鹽埕段2199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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