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緝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緝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緝字第29號原告 劉雲倪 被告 曾富群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易緝字第12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陳述略以:被告於民國94年7月26日前往第七商業銀行南屯分行,以自己名義開立活期存款0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且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被告卻仍將上開帳戶交予不詳詐欺集團使用。於同年8月24日上午8時30分許,原告接到佯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繳款語音電話,誘使原告按電話「9」鍵轉接服務人員後,向原告佯稱已遭人冒用身分資料申辦信用卡刷卡消費,應即向「高雄前鎮分局金融犯罪調查科」報案,原告不疑有他,即按所提供之電話號碼撥打00-0000000號,隨即由自稱「 劉文賢 警官」之人受理報案,並指示原告撥打00-00000000號電話號碼,與「臺北金融控制局 林振忠 主任」聯繫,該自稱「林振忠主任」之人,要求原告配合將定期存款解約轉存活期儲蓄及申辦電話語音轉帳約定,將「管制專員曾富群」設於臺中市第七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列於約定書,以避免行員盜領。致原告誤信為真,悉依其指示辦理,並將電話語音轉帳密碼告知該名自稱「林振忠主任」之人,該詐欺集團取得原告之電話語音轉帳密碼後,即自同日下午1時13分許起,陸續以電話語音自中國農民銀行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及寶華商業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分別轉帳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及129萬9000元至前揭被告帳戶內。詐欺集團以此方式詐得原告之財物後,為分配所得利益,即於同年8月25日自被告上開帳戶內,轉帳匯款至其他人頭帳戶內,其中轉帳匯款120萬元至刑事同案被告 陳怡如 「警示帳戶」內。原告發現受騙後,隨即向警局報案。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409萬9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因追訴權時效業已完成,經本院以108年度易緝字第127號刑事判決免訴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蔡家瑜法官陳怡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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