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380號聲請人 許峰榳 相對人 林鈺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7年間積欠聲請人貨款新臺幣(下同)1,780,000元,雙方於98年7月26日約定自99年
3月20日起至102年8月20止,每月分期清償上開貨款,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於98年7月31日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不為清償,依約應清償全部債務1,78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債務債權分期償還契約等件為證。本院依聲請人所提證據為形式上審查,可認相對人之債權存在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是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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