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提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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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提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提字第1號聲請人 熊志樺 民國65年.
廖健華 民國73年. 劉香妮 民國72年. 陳君亭 民國74年. 李語喬 民國66年. 賴瑾瑩 民國73年. 廖金鳳 民國69年. 曾家玉 民國65年. 廖美綢 民國72年. 黃忠信 民國66年. 周偉達 民國67年. 梁峻傑 民國61年. 孫興正 民國67年.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益軒 律師相對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上列聲請人因賭博案件,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為提審釋放之聲請駁回,並移付檢察官偵查。
理由
一、聲請人委由辯護人以言詞向本院聲請提審,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人於民國100年1月7日下午7時許,即因涉嫌賭博罪嫌而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逮捕,惟迄100年1月8日下午7時許,始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訊中,已逾刑事訴訟法第93條所定24小時之法定期間,為此聲請提審並釋放聲請人等語。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人民被逮捕拘禁時,其執行機關應即將逮捕拘禁之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至遲不得逾24小時。聲請提審以書狀或言詞為之,應記載或陳明左列事項︰法院訊問被逮捕拘禁人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釋放;認為有犯罪嫌疑者,應移付檢察官偵查。提審法第1、2、3條及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而所謂逮捕,係指以強制力,解送現行犯或通緝犯至一定處所。所謂拘禁,係指以強制力,將人拘束於特定處所。惟該前提均須為逮捕拘禁之行為係「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非法」為之,始得聲請提審。如人民被法院以外機關「依法」逮捕拘禁者,自不得聲請提審(司法院37年院解字第4034號解釋參照)。
三、本院依聲請人之辯護人所為言詞提審之聲請,即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調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分六警偵字第100000715號)刑案偵查卷宗,並提訊聲請人。聲請人於本院提訊時,均陳稱:係於民國100年1月7日18時44分許,因涉嫌賭博罪嫌而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所逮捕。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之逮捕通知附於刑案偵查卷宗內可稽,核屬實在。次查:
(一)聲請人熊志樺於本院提訊時,另稱:「我確實於100年1月7日下午6時44分為警逮捕,警察並有告知我夜間得不訊問的權利..(法官問:..正式調查是否在今天100年1月8日上午8時許才開始?)答:是的」。
(二)聲請人廖健華於本院提訊時,則稱:「我被逮捕時間也是在100年1月7日18時44分許,第一次製作警詢筆錄時間今天凌晨4時許,在這之前我並沒有要求警局的人員夜間訊問..」。
(三)聲請人劉香妮、陳君亭、李語喬、賴瑾瑩、廖金鳳、曾家玉、廖美綢、黃忠信、周偉達、梁峻傑、孫興正等人於本院提訊時,亦均陳稱:渠等被逮捕之時間均為100年1月7日18時44分許,製作警詢筆錄時間分別為100年1月8日凌晨3時許、5時許、4時許、4時許、5時許、4時許、5時許、5時許、4時許、4時許。在此之前,均未曾向司法警察要求進行夜間訊問等語。
四、聲請人等人既因涉犯賭博罪嫌而遭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依法逮捕,本無非法逮捕之可言。另按,刑事訴訟法第93條固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24小時內,敘明羈押之理由,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惟同法第93-1條第1項第3款另規定,前條第2項所定之24小時,有依第100條之3第1項規定不得為詢問者,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入。另同法第100條之3第1項規定: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四、有急迫之情形者。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本案聲請人遭逮捕之時間均為100年1月7日18時44分許,已為日沒後之夜間時分,依法除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或為查驗其人有無錯誤、或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或另有急迫之情形,或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法不得詢問犯罪嫌疑人。本案聲請人均自承:自100年1月7日18時44分起至渠等分別明示同意實施夜間訊問之100年1月8日凌晨3至5時許不等,均未向為逮捕之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請求立即詢問。揆之前揭規定,此段不得於夜間詢問之時間,依法不予計入法定之24小時移送時間之內。則迄聲請人向本院以言詞聲請提審之100年1月8日20時49分許,尚未逾24小時之法定移送時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1月8日下午7時許所為偵訊,應無非法拘禁之情事。是聲請人聲請提審及予以釋放,為無理由,所為釋放聲請,應予駁回,又聲請人等因涉犯賭博罪嫌,則應移付檢察官繼續偵查。
六、依提審法第4條第1項、第8條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宗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0年1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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