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24號原告 李趙吉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蔡金峰 律師
陳奕霖 律師被告 賴邇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書記官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