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9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977號
原   告 甲○○
      乙○○
      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全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勞退提撥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4,04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各原告向被告所請求之金額計算式,並提
  出相關證明等1件及繕本1份。
 ㈢提出被告宏全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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