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977號
原 告 甲○○
乙○○
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全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勞退提撥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4,04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各原告向被告所請求之金額計算式,並提
出相關證明等1件及繕本1份。
㈢提出被告宏全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