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41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請求拆物還地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82,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永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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