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他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他字第3號
抗 告 人 乙○○
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
民國97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此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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