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7年度虎小字第324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虎小字第32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甲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零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陸仟壹佰玖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 蔡碧蓉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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