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虎小字第32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甲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零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陸仟壹佰玖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 蔡碧蓉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