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走私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二五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福寧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係設於台北市之郁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郁麟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緣坐落雲林縣○○鄉○○村○○路○○○號之文英堂廟宇因重建需要,擬自大陸地區進口石材及石雕等製品,遂委託郁麟公司代為辦理進口相關手續,郁麟公司接受委託後,其實際負責人甲○○明知文英堂需用之石材及石雕品種類及數量有限,且知悉自大陸進口石材及石雕等製品有利可圖,擬藉用代文英堂辦理進口之機會,大量以文英堂名義辦理進口,以轉售圖利,竟基於概括之犯意,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間取得文英堂負責人丙○○所交付之文英堂等寺廟登記證、使用執照、丙○○身分證影本、文英堂及丙○○之印章後,即偽造文英堂委任郁麟公司代為辦理進口相關手續之委任書、文英堂之申請書、切結書,並盜用文英堂及丙○○印章加蓋於其上,及偽造石雕品清單(其上未加蓋文英堂及丙○○印章,但係用以表示文英堂之石材、石雕製品需求量之文書)各一件,偽造完成上開文書後,並即檢附文英堂寺廟登記證、使用執照、丙○○身分證等影本,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提出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下稱國貿局)申請自大陸地區進口未經文英堂授權如附表一之石材、石雕等製品(實際進口數量欄除外),使不知情之國貿局承辦人於同年月二十五日據以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而核發FTZA87M0-00000-0號輸入許可證,足生損害於文英堂、丙○○及國貿局對於進口物品審核管理之正確性。又因文英堂所需用之石材、石雕等製品屬宗教文物,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七條第二項及經濟部八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貿局易
(八五)一發字第一二三四五號公告之規定,須先經內政部同意,甲○○為代理文英堂辦理該項手續,復代文英堂擬具文英堂名義之申請書、委任書、切結書,並偽造超過文英堂需求量之石雕品清單(其上並加蓋文英堂及丙○○之印章)各一件,並檢附文英堂寺廟登記證、使用執照、丙○○身分證等影本、基隆市佛光山照片,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提出向內政部民政司申請准許自大陸地區進口如附表二之石材、石雕製品,(實際進口數量欄除外),使不知情之內政部民政司承辦人據以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並於八十八年一月五日以台(八八)內民字第八七0七九六五號函核准同意,足生損害於文英堂、丙○○及內政部對於宗教文物進口審核管理之正確性。甲○○於取得內政部同意之函件後,復於八十八年一月七日代文英堂擬具文英堂名義之申請書、委任書、切結書,並偽造石雕品清單(其上未加蓋文英堂及丙○○印章,但係用以表示文英堂需求量之文書),及檢附上開內政部同意函、文英堂寺廟登記證、使用執照、丙○○身分證等影本,提出向國貿局申請自大陸地區進口如附表二之石材、石雕品(實際進口數量欄除外),使不知情之國貿局承辦人據以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並於同年月八日核發FTZA88M-000000-0號輸入許可證,足生損害於文英堂、丙○○及國貿局對於進口物品審核管理之正確性。甲○○於取得上開二張輸入許可證後,即分次辦理進口該等大陸地區石材、石雕等製品。又因依規定每張輸入許可證核銷次數僅限五次(亦即進口五次後,輸入許可證上所載准許輸入之物品尚未進口完畢,而需再進口,須申請註銷原來之輸入許可證換發新的輸入許可證),甲○○因此就FTZA87M0-00000-0號輸入許可證部分,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就FTZA88M-000000-0號輸入許可證部分,先後於八十八年三月十一日、三月二十五日、四月八日、四月十四日、五月七日、五月十九日、六月二日、六月二十四日、七月二十二日向國貿局申請註銷原來之輸入許可證換發新的輸入許可證,使不知情之國貿局承辦人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據以同意註銷原來之輸入許可證,而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八十八年三月十一日、三月二十九日、四月八日、四月十四日、五月七日、五月十九日、六月二日、六月二十四日、七月二十二日換發(依序)FTZA87M0-00000-0號、FTZA88M-000000-0號、FTZA88M-000000-0號、FTZA88M-000000-0號、FTZA88M-000000-0號、FTZA88M-000000-0號、FTZA88M-000000-0號、FTZA88M-000000-0號、FTZA88M-000000-0號輸入許可證足生損害於文英堂、丙○○及國貿局對於進口物品審核管理之正確性。甲○○並依據先後換發之輸入許可證陸續辦理大陸地區石材、石雕品之進口,迄至八十八年十一月間止,其已進口部分如附表一、二實際進口數量欄所示,除其中部分售與文英堂外,並有部分售與伯爵工藝造景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及個人。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移送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其係郁麟公司實際負責人,郁麟公司在上開時地受文英堂委託以文英堂名義向內政部國貿局申請進口大陸地區石材及石雕等製品,其申請進口及實際已進口數量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事實,固坦白承認,但矢口否認有任何偽造文書之犯行,辯稱:伊申請進口之石材、石雕製品,均係受文英堂之委託,所申請進口之數量係以文英堂重建新廟及將來後續尚要興建之香客大樓、四方將軍廟需求數量為其依據,且實際已進口者,亦均用之於文英堂,並未有轉賣他人之情事,又因文英堂係重建新廟宇,僅鋼筋混凝土結構建造完成,故而在申請時,僅能借月其他已裝飾完工之廟宇拍照,再以拍攝之照片向主管機關解釋說明,供主管機關審核時之參考,並無以其他廟宇照片混充文英堂照片之用意云云。
二、惟查:㈠被告任實際負責人之郁麟公司受文英堂之委託,以文英堂名義先後向國貿局申
請自大陸地區進口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石材、石雕製品(實際進口數量欄除外),其中附表二部分,事先並申請內政部同意各情,除據相關承辦人內政部民政司宗教科科長乙○○、科員 黃淑冠 、國貿局科長戊○○、 傅台雲 、複核丁○○、 姜尚琳 、辦事員 邱瑞熾 ,或於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或於檢察官偵查中或於本院調查時供陳至詳,並有被告持以申請之文英堂申請書及所附寺廟登記證、使用執照、切結書、委任書、石雕品清單,丙○○身分證影本、文英堂大印、丙○○印章、基隆市佛光山照片、內政部八十八、一、五(八八)內民字第八七0七九六五號核准函及被告歷次向國貿局申請註銷原來之輸入許可證之註銷申請書,換發之新的輸入許可證等影本存卷或扣案足證。
㈡文英堂曾委託被告任實際負責人之郁麟公司進口大陸地區石材、石雕品,文英
堂負責人丙○○並將文英堂寺廟登記證、使用執照、大印、丙○○印章、身分證影本交與被告辦理相關手續等情,固據丙○○於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
處調查時供證實在,但被告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直接向國貿局申請核發輸入許可證申請進口部分(即附表一部分),文英堂並未授權郁麟公司辦理,而文英堂授權辦理部分,被告申請進口之數量卻遠踰文英堂之需求(即附表二部分),亦為丙○○所不知,有丙○○於該處調查時所供:「(問)文英堂除以前述內政部八八、一、五(八八)內民字第八七0七九六五號函,委託郁麟公司申辦進口大陸石材外,有無再委託或同意郁麟公司以文英堂名義直接持文英堂之寺廟登記證向國貿局申辦I\P(即輸入許可證)從大陸進口石材、宗教文物及其他任何物品?(答):我從未同意郁麟公司以雲寺登字第一九七號寺廟登記證及文英堂名義直接向國貿局申辦I\P進口大陸石材或其他物品」。
「該品名數量表(按指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向內政部申請同意進口及內政部同意後八十八年一月七日持向國貿局申辦輸入許可證所附之石雕品清單)中所載之石材品名數量已上萬坪左右,文英堂內外牆建坪僅二、三千坪左右,當然不是文英堂整建所需,並委由郁麟公司進口數量」;「文英堂整修工程因經費不足,所以階段性招工施作,使用之石材面積扣除外牆(目前已改貼磁磚)約三千平方公尺左右,使用之『 大龍柱 』有八支,並未使用『 小龍柱 』,、『欄杆扶手』約使用七、八百片,『欄杆板』約一百片,『欄杆柱』約三、四百支、石材約一千平方公尺」、「我不知道郁麟公司要這麼做,也不知道超出之進口石材要做何用途,也不知道要運儲何處,這都應該問郁麟公司才知道」,「郁麟公司為何要進口超過文英堂整建所需之石材品名數量並移作他用,我不清楚,事先不知情」,「(郁麟公司)申請了幾份I\P我不清楚,輸入之數量我也不知道,至於文英堂整建工程使用之大陸進口石材僅如前述品名數量而已」,「除大龍柱(八支)、大石獅(兩隻)、大香爐(三座)、 石堵 (大中小型共約二、三百片)及欄杆柱、板頭各約三、四百件外,其餘均非文英堂所使用」各等語可稽,再佐以證人 王錦州 (承建文英堂主體工程之宏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於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調查時所供:「文英堂係三層樓建築、第一層樓實際樓板面積為四三八.五四M,第二層為二三三.一一M,第三層為三0六.五五M,屋頂突出物一一.一四M,合計九八九.三四M」,「單是上述欄杆石材部分(按指附表二之欄杆柱部分)即共有五0四0M,即足以覆蓋文英堂三層樓房所有牆面、地面及欄杆所需之裝飾石材,顯然郁麟公司進口之石材遠超過文英堂所需之石材」等語,足見被告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以文英堂名義直接向國貿局申請核發輸入許可證部分,確有未經文英堂授權,及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以文英堂名義向內政部申請同意進口大陸石雕等製品,經內政部同意後於八十八年一月七日向國貿局申請核發輸入許可證所附之石雕品清單數量確已超過文英堂之需求量而有逾越授權範圍,而為偽造前述文書之情事,至為灼然。
㈢文英堂實際樓板面積確如前述證人王錦州所述,並有卷附文英堂使用執照之記
載足按。復參酌證人王錦州於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另供之:「經我依照該工程承攬合約書(按指主體工程部分之合約書)之數據來估算,其內外牆及地面樓板面積共約四一00M(以總樓地板面積二七五.五坪的四.五倍計算)」等語,可知根據文英堂之總樓地板面積推估文英堂之石材、石雕製品需求量,應無任何困難,何況被告任實際負責人之郁麟公司既接受文英堂之委託代為辦理進口,為郁麟公司之盈虧計,亦有必要予以估算,然被告代文英堂申請進口之數量卻遠踰文英堂需求之數量,謂均係擬以之用於文英堂之裝設工程,而無偽造文書及無他圖,其誰能信?㈣又依卷附輸入許可證所載,每張輸入許可證之有效期限僅六個月,可核銷五次
,滿五次需申請註銷另換發新證,易言之,如在六個月有效期間內,已進口五次,而輸入許可證准許進口之數額,如未進口完畢,需申請註銷原來之輸入許可證,換發新的輸入許可證,如已逾六個月,即不得再換發新證。而據丙○○於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所供:「文英堂整建工程因經費不足,約於半年前(八十八年四月間)就向郁麟公司甲○○表示已無經費向其購買大陸石材,並取回文英堂之大小章,目前文英堂已決定不再需要大陸石材整修」等語,亦可知文英堂既已經費不足,而無資力再向被告購買大陸石材,則短期內顯然更不可能再有資力可以興建其他工程,被告指當初代文英堂申請進口大陸石材,係以文英堂後續要興建香客大樓、四方將軍廟等作為依據云云,顯然無稽。
㈤迄至被告被查獲時為止,當初以文英堂名義所申請進口之數量,其中已進口部
分(見附表一、二實際進口數量欄),除部分售予文英堂外,尚有部分售與伯爵工藝造景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及個人,亦為被告於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調查時所供承,此外,並有扣案之郁麟公司所開立與伯爵工藝造景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及個人之統一發票存根聯足證。被告事後雖翻異前供,否認有轉售之情事,然據被告在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所供:「(問)你販售給前述各家公司及文英堂之石材、石製品、宗教文物皆為何?(答):皆是八十
五、十、二十八貿易局貿(八五)一發字第一二三四五號『進口古物、宗教文物等大陸物品之輸入條件』之宗教文物,包含一、二款列舉項目,三款限寺廟申請自用之其他宗教石雕,四款其他經內政部同意之宗教文物」。等語,再參酌扣案之上開郁麟公司開立與伯爵工藝造景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及個人之統一發票,其開立之時間均在八十八年三月至六月之間,與被告代理文英堂進口上開大陸石材、石雕等製品之時間相若,足證被告以文英堂進口之大陸石材、石雕等製品,確已有部分轉售他人之事實,據此尤足證被告當初確有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為偽造上開文書申辦進口之情事,自不容被告空言諉責。
三、綜上所述,被告犯罪事證至為明確,所辯顯為企圖卸責之飾詞,不足採信,其犯行已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四、按無製作權人冒用或擅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應成立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私文書罪,其無代理權或雖有代理權而逾越其權限,以本人名義製作成文書者,自不失其為偽造,最高法院著有八十四年台上字第三0九七號判決足稽。被告雖經文英堂授權代為進口大陸地區石材、石雕等製品,但其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直接向國貿局申辦輸入許可證部分,所提出文英堂名義之委託書、申請書、切結書並未經文英堂授權,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向內政部申請同意所提出之石雕品清單已逾越文英堂授權範圍,其上並加蓋文英堂及丙○○之印章,表明以文英堂名義所製作,自屬刑法第二百十條之私文書,另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直接向國貿局申辦輸入許可證所提出之石雕品清單及於八十八年一月七日向國貿局申辦輸入許可證所提出之石雕品清單(即經內政部同意進口部分),其上雖均未加蓋文英堂及丙○○之印章,但既均附於文英堂申請書一併持向國貿局申辦輸入許可證,依習慣,亦足以表示係以文英堂名義而為製作,屬文英堂需求量之文件,依刑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亦應論以刑法第二百十條之私文書。又被告偽造上開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自足生損害於文英堂、丙○○及內政部或國貿局對於進口宗教文物等之審核管理之正確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偽造私文書並行使罪及同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告盜用文英堂、丙○○印章加蓋於以文英堂名義所具之委託書、申請書、切結書(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直接向國貿局申辦輸入許可證部分)、石雕品清單(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向內政部申請同意進口部分),其盜用印章印文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上開同時同地偽造委託書、申請書、切結書、石雕品清單部分,一行為而觸犯數個偽造私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一個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時間各自緊接,而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基於概括之犯意而為之,應各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一罪,並加重其刑,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連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復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又公訴人雖未引用前揭偽造文書罪名起訴,但起訴書犯罪事實就該部分之基本事實既已敘及,本院自得予以審判。另被告雖謂其於八十四年間所犯偽造私文書罪,業經台灣高等法院以八十八年上訴字第六七二號判刑確定,本案與之有連續犯之關係,屬裁判上一罪,依法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云云,惟查本案被告犯罪之時間為八十七年及八十八年,距前案被告犯罪時間已近三年,兩者時間既非緊接,顯難認基於概括之犯意而為,自不能論以連續犯,應併敘明。
五、審酌被告曾犯有誣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偽造文書等前科(見卷附台灣基隆地方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品行並非端正,仍不知悔改,又利用代人進口大陸石材之機會,以偽造私文書方式申請大量進口,藉機牟利,擾亂經濟秩序,及所申請者尚未全部進口,犯罪所生損害尚屬非鉅與犯後態度各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有關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之規定,業經立法院於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通過,並經總統於同年月十日明令公布,同年月十二日生效施行,比較該法條修正後與修正前之規定,自以修正後之規定有利於被告,被告既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本罪,且量處有期徒刑六月,自應依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前述所為尚另犯有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惟按懲治走私條例所謂「私運」,應指未依法定手續,取得該管主管機關之許可,而擅自運輸管制物品進口或出口之謂。本件被告代文英堂申請進口大陸地區石材、石雕等製品,事先既經相關主管機關內政部同意(應經內政部同意部分),且均由國貿局核發輸入許可證,已據證人乙○○、黃淑冠、戊○○、丁○○、傅台雲等人供證在卷有如前述,並有內政部八八、一、五(八八)內民字第八七0七九六五號同意函及前述國貿局核發之輸入許可證影本附卷可稽。其已進口部分,於進口時均經基隆關稅局核銷,亦有卷附貨品進口核銷紀錄影本足按,被告於進口之先既依規定手續辦理,獲相關主管許可,並非「私運」進口,要無疑義。至卷附法務部八十七、十二、七法八七檢字第0三八七二二號函雖謂「縱經向海關申報,而有虛報不實以運送管制物品進出國境之情形亦應屬之」,意指此種情形亦應構成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出口罪」,然依該函後續之說明,係指於向海關申報進出口之際而有虛報不實而夾帶進出口而言,既係夾帶進口,則該夾帶進口部分,自係事先未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其構成「私運」之要件,應屬當然。本件經遍查全卷,既未見被告向海關申報進口之際而有夾帶其他未經許可進口之物品之任何證據,因此被告除犯上開偽造文書罪外,自難令負懲治走私條例罪責,此部分顯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惟揆之公訴意旨,此部分與上開成罪部分,應有裁判上一罪之牽連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嶽承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洪政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王月娥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附錄論罪法條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項│貨品名稱、規格│商品分類││單│金│實際進││││號列及檢│數量及單位│││││次│、廠牌或廠名等│查號碼││價│額│口數量│├─┼─────────┼────┼─────┼────┼───┼───┤│││││USD│CFR│││1│大龍柱(含柱珠斗90│6802.99.│10NPR│1,000.00│10,000│0│││90CM400PCE)│90.00-1│││USD││││380X80CM以下││││││├─┼─────────┼────┼─────┼────┼───┼───┤│2│小龍柱(含柱珠斗60│6802.99.│1,500PCE│10.00│15,000│120PCE│││60CM3000PCE)│90.00-1│││USD││││380X150CM以下││││││├─┼─────────┼────┼─────┼────┼───┼───┤│3│ 小鳳柱 (含柱珠斗60│6802.99.│1,500PCE│10.00│15,000│212PCE│││60CM3000PCE)│90.00-1│││USD││└─┴─────────┴────┴─────┴────┴───┴───┘續上頁┌─┬─────────┬────┬─────┬────┬───┬───┐││380X150CM以下││││││├─┼─────────┼────┼─────┼────┼───┼───┤│4│大石獅(含座)│6802.99.│96NPR│300.00│28,800│0│││180X120CM以下│90.00-1│││USD││├─┼─────────┼────┼─────┼────┼───┼───┤│5│中石獅(含座)│6802.99.│150NPR│100.00│15,000│2NPR│││150X70CM以下│90.00-1│││USD││├─┼─────────┼────┼─────┼────┼───┼───┤│6│小石獅(含座)│6802.99.│500NPR│10.00│5,000│170NPR│││80X50CM以下│90.00-1│││USD││├─┼─────────┼────┼─────┼────┼───┼───┤│7│石象│6802.99.│50NPR│50.00│2,500│0│││150X80CM以下│90.00-1│││USD││└─┴─────────┴────┴─────┴────┴───┴───┘續上頁┌─┬─────────┬────┬─────┬────┬───┬───┐│8│小石象│6802.99.│1,000NPR│10.00│1,000│0│││80X50CM以下│90.00-1│││USD││├─┼─────────┼────┼─────┼────┼───┼───┤│9│燭台│6802.99.│1,000NPR│6.00│6,000│0│││50X50CM以下│90.00-1│││USD││├─┼─────────┼────┼─────┼────┼───┼───┤││小燭台│6802.99.│5,000NPR│1.00│5,000│252NPR│││40X40CM以下│90.00-1│││USD││├─┼─────────┼────┼─────┼────┼───┼───┤││石壺(小茶壺)│6802.99.│1,000PCE│1.50│1,500│598PCE││││90.00-1│││USD││├─┼─────────┼────┼─────┼────┼───┼───┤││石製神桌│9403.80.│50SET│30.00│1,500│0│││250X150CM以下│90.00-9│││USD││└─┴─────────┴────┴─────┴────┴───┴───┘續上頁┌─┬─────────┬────┬─────┬────┬───┬───┐││大香爐│6802.99.│500PCE│60.00│30,000│0│││150X90CM以下│90.00-1│││USD││├─┼─────────┼────┼─────┼────┼───┼───┤││中香爐│6802.99.│5,000PCE│10.00│50,000│16PCE│││90X60CM以下│90.00-1│││USD││├─┼─────────┼────┼─────┼────┼───┼───┤││小香爐│6802.99.│5,000PCE│2.00│10,000│624PCE│││60X20CM以下│90.00-1│││USD││├─┼─────────┼────┼─────┼────┼───┼───┤││石堵(大型)│6802.99.│400PCE│50.00│20,000│0│││刻有人物、山水、動│90.00-1│││USD││││物、花草、鳥││││││││400X200CM以下││││││├─┼─────────┼────┼─────┼────┼───┼───┤││石堵(中型)│6802.99.│3,000PCE│12.00│36,000│89PCE│└─┴─────────┴────┴─────┴────┴───┴───┘續上頁┌─┬─────────┬────┬─────┬────┬───┬───┐││刻有人物、山水、動│90.00-1│││USD││││物、花草、鳥││││││││200X100CM以下││││││├─┼─────────┼────┼─────┼────┼───┼───┤││石堵(小型)│6802.99.│5,000PCE│6.00│30,000│117PCE│││刻有人物、山水、動│90.00-1│││USD││││物、花草、鳥││││││││150X50CM以下││││││├─┼─────────┼────┼─────┼────┼───┼───┤││大石燈│6802.99.│100PCE│30.00│3,000│0│││300X80CM以下│90.00-1│││USD││├─┼─────────┼────┼─────┼────┼───┼───┤││中石燈│6802.99.│500SET│15.00│7,500│5SET│││200X50CM以下│90.00-1│││USD││└─┴─────────┴────┴─────┴────┴───┴───┘續上頁┌─┬─────────┬────┬─────┬────┬───┬───┐││小石燈│6802.99.│3,000SET│6.00│18,000│153SET│││80X20CM以下│90.00-1│││USD││├─┼─────────┼────┼─────┼────┼───┼───┤││欄杆柱│6802.99.│500PCE│15.00│7,500│174PCE│││180X70CM以下│90.00-1│││USD││├─┼─────────┼────┼─────┼────┼───┼───┤││欄杆板│6802.99.│2,000PCE│1.50│3,000│950PCE│││120X60CM以下│90.00-1│││USD││├─┼─────────┼────┼─────┼────┼───┼───┤││欄杆頭│6802.99.│2,500PCE│2.00│5,000│1,734│││80X40CM以下│90.00-1│││USD│PCE│├─┼─────────┼────┼─────┼────┼───┼───┤││蓮花座│6802.99.│500SET│12.00│6,000│0│││100X100CM以下│90.00-1│││USD││└─┴─────────┴────┴─────┴────┴───┴───┘續上頁┌─┬─────────┬────┬─────┬────┬───┬───┐││廟史碑刻有廟史│6802.99.│1,500PCE│12.00│18,000│0│││150X150CM以下│90.00-1│││USD││├─┼─────────┼────┼─────┼────┼───┼───┤││石鼓│6802.99.│600NPR│50.00│30,000│14NPR│││120X70CM以下│90.00-1│││USD││├─┼─────────┼────┼─────┼────┼───┼───┤││石製神牌│6802.99.│300SET│8.00│2,400│224SET│││120X200CM以下│90.00-1│││USD││├─┼─────────┼────┼─────┼────┼───┼───┤││石條│6802.99.│5,000PCE│0.50│2,500│4,823│││弧形、長形、裝石堵│90.00-1│││USD│PCE│││或門崁││││││││30X15X6CM以下││││││├─┼─────────┼────┼─────┼────┼───┼───┤││花瓶│6802.99.│2,000NPR│2.00│4,000│0│└─┴─────────┴────┴─────┴────┴───┴───┘續上頁┌─┬─────────┬────┬─────┬────┬───┬───┐││60X40CM及以下│90.00-1│││USD││├─┼─────────┼────┼─────┼────┼───┼───┤││麒麟│6802.99.│100NPR│40.00│4,000│1NPR│││120X70CM及以下│90.00-1│││USD││├─┼─────────┼────┼─────┼────┼───┼───┤││石製金亭│9403.80.│200SET│6.00│1,200│0│││200X100CM及以下│90.00-9│││USD││││60X15CM及以下││││││├─┼─────────┼────┼─────┼────┼───┼───┤││乞食台│6802.99.│500SET│25.00│12,500│1SET│││(花崗石材組合)│90.00-1│││USD││││250X200CM及以下││││││├─┼─────────┼────┼─────┼────┼───┼───┤││石碑│6802.99.│1,900PCE│5.00│9,000│1,895│││150X200CM及以下│90.00-1│││USD│PCE│└─┴─────────┴────┴─────┴────┴───┴───┘續上頁┌─┬─────────┬────┬─────┬────┬───┬───┐││石板│6802.99.│500MTQ│70.00│35,000│0│││250X150CM及以下│90.00-1│││USD││├─┼─────────┼────┼─────┼────┼───┼───┤││須彌座│6802.99.│500SET│20.00│10,000│0│││(花崗石材組合)│90.00-1│││USD││││250X200CM及以下││││││├─┼─────────┼────┼─────┼────┼───┼───┤││石塔│6802.99.│200SET│10.00│2,000│5SET│││200X100CM及以下│90.00-1│││USD││├─┼─────────┼────┼─────┼────┴───┼───┤│總│││10,506NPR│USD472,400.00││││││36,800PCE│││││││5,350SET││││計│││500MTQ│││└─┴─────────┴────┴─────┴────────┴───┘附表二┌─┬─────────┬────┬─────┬────┬───┬───┐│項│貨品名稱、規格│商品分類││單│金│實際進││││號列及檢│數量及單位│││││次│、廠牌或廠名等│查號碼││價│額│口數量│├─┼─────────┼────┼─────┼────┼───┼───┤│││││USD│CFR│││1│欄杆柱│6802.99.│4,000PCE│1.50│6,000│1,803│││180X70及CM以下│90.00-1│││USD│PCE│├─┼─────────┼────┼─────┼────┼───┼───┤│2│欄杆扶手│6802.99.│4,000PCE│4.00│16,000│113PCE│││180X90及CM以下│90.00-1│││││├─┼─────────┼────┼─────┼────┼───┼───┤│3│欄杆板│6802.99.│6,000PCE│2.00│12,000│5,462│││120X60CM及以下│90.00-1││││PCE│└─┴─────────┴────┴─────┴────┴───┴───┘續上頁┌─┬─────────┬────┬─────┬────┬───┬───┐│4│欄杆頭│6802.99.│5,000PCE│2.00│10,000│4,786│││80X40CM及以下│90.00-1││││PCE│├─┼─────────┼────┼─────┼────┼───┼───┤│5│石條│6802.99.│5,000PCE│0.50│2,500│2,303│││弧形、長形、裝石堵│90.00-1││││PCE│││或門崁││││││││40X25X8CM及以下││││││├─┼─────────┼────┼─────┼────┼───┼───┤│6│石碑│6802.99.│2,000PCE│8.00│16,000│1,018│││140X90CM及以下│90.00-1││││PCE│├─┼─────────┼────┼─────┼────┼───┼───┤│7│石牌(小)│6802.99.│2,000PCE│4.00│8,000│1,668│││90X90CM及以下│90.00-1││││PCE│├─┼─────────┼────┼─────┼────┼───┼───┤│8│石板│6802.99.│800MTQ│90.00│72,000│790.31│└─┴─────────┴────┴─────┴────┴───┴───┘續上頁┌─┬─────────┬────┬─────┬────┬───┬───┐││250X130CM及以下│90.00-1││6.00│6,000│02MTQ│││││││USD││├─┼─────────┼────┼─────┼────┴───┼───┤│總│││28,000PCE│USD142,500.00│││計│││800MT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