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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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九號
被告乙○○選任辯護人甲○○
丙○○右列被告因盜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年拾壹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盜匪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惠霞法官蔡榮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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