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八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履行契約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捌萬捌仟陸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柒佰柒拾伍元。原告於起訴時僅繳納新台幣貳仟柒佰伍拾貳元,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玖仟零貳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蓓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黃佳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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