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七號
原告庚○○○
丙○○乙○○戊○○丁○○己○○右原告與被告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伍拾伍萬柒仟伍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玖仟壹佰叁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周群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劉淑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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