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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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二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文慶誠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甲○○、乙○○核發支付命令,經債務人甲○○、乙○○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捌仟捌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捌仟柒佰伍拾陸元。
(二)預納送達郵票壹拾份(每份參拾肆元)。
二、原告如逾期未補正前揭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賴秀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滕一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