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1號原告真理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玲綺 律師
黃捷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已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玖仟零叁拾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肆佰零伍萬貳仟玖佰玖拾壹元(算式:0000000-00000=0000
000),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肆萬壹仟壹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叁萬貳仟壹佰陸拾肆元(算式:00000-0000=32164),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書記官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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