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6號債務人 繆瑛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李建暲 律師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債權人 澳盛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曾慶富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潘俐安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理人 王冠宇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飛宏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繆瑛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5年消債清字第74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前開裁定一份在卷可稽。再查,債務人名下並無財產,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亦無有效保險契約,有本院依職權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回函附卷可稽。是本件清算財團並無財產,顯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