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4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468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蔡昀荃 債務人 李張月桃
李明忠
一、債務人李張月桃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陸萬零陸佰伍拾玖元,及其中㈠新臺幣伍拾玖萬玖仟參佰貳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參佰參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明忠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