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205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約定月息二分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書記官汪清文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205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約定月息二分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書記官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