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01號原告 蔡朝源 被告 葉李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三年五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五月三十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