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14號聲請人 康逢吉 代理人 黃聖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7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判決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7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2年11月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月,已於103年5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327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吳幸芳┌────────────────────────────────────────────────┐│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1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6ND0000000-0│股票│1│1000││├──┼──────────────┼──────────┼──────┼───┼────┼───┤│0002│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6ND0000000-0│股票│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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