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26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代理人 林香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7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79號裁定公示催告,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5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邱子萍┌──────────────────────────────────────────┐│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新光人壽保險股份│臺灣新光商業│ 高均甯 │102年10月16日│15,805元│TA0000000│││有限公司吳東進│銀行台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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