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97號聲請人 李茂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2年度司催字第520號公示催告,並於102年10月3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20號裁定公示催告6個月,並於102年10月30日刊登新聞紙,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1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3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洪浩容┌───────────────────────────────┐│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9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李茂松│京城商業銀│102年10月20日│92,000元│0000000││││行關廟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