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8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8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八三八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八九二號),本院審理後逕以簡易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擅自以公開上映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
扣案之家用影碟片貳片、點歌簿貳本、點歌單貳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家用影碟片貳片、點歌簿貳本及點歌單貳張,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李麗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侯麗茹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改作、編輯或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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