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6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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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6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六五四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三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以加害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五行所載「要跟妳一命抵一命」「放火燒妳家房子」,應更正為「要放火燒妳家房子」「要跟妳一命抵一命」;並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黃茂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黃郁萍附錄: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