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吳海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文和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民國105年7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