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簡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簡字第47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高龍虎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高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5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5年7月1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05年7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在卷可
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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