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437號
原 告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訴訟代理人 尤馨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安祺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8,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