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803號原告碧根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被告台灣捷敏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莊國偉 律師
楊智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3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 張慧莉 」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
書記官林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