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3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3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訴字第35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偽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074號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718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於97年12月8日收受一審判決正本,於97年12月11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經原審於98年1月8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被告於98年1月12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迄今尚未補提上訴理由書,且無法補正,揆諸首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予以駁回,且不經言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張靜琪法官劉榮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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