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6年度軍上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6年軍上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軍上字第3號上訴人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不服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95年上更五字第2號,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馬祖分院檢察署92年祖訴字第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10月2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1月2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1月2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三、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朱光仁法官蔡新毅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麗鳳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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