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30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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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3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304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李清輝 律師
李婉華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捌年參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賴恭利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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