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2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38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王世勳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捌年參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2月28日第2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8年3月1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賴恭利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