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1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6部分,業經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136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年月日│98.04.02│98.04.02│98.04.02│├────────┼───────┼───────┼───────┤│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98年度│臺北地檢98年度│臺北地檢98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9258號│偵字第9258號│偵字第9258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易字第│98年度易字第│98年度易字第││││1363號│1363號│136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06.19│98.06.19│98.06.19│├───┼────┼───────┼───────┼───────┤││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8年度易字第│98年度易字第│98年度易字第││││1363號│1363號│1363號││├────┼───────┼───────┼───────┤││判決確定│98.07.20│98.07.20│98.07.20│││日期││││├───┴────┼───────┼───────┼───────┤│備註│臺北地檢99年度│臺北地檢99年度│臺北地檢99年度│││執緝字第231號│執緝字第231號│執緝字第231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年月日│98.04.02│98.04.02│98.04.02│├────────┼───────┼───────┼───────┤│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98年度│臺北地檢98年度│臺北地檢98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9258號│偵字第9258號│偵字第9258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易字第│98年度易字第│98年度易字第││││1363號│1363號│136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06.19│98.06.19│98.06.19│├───┼────┼───────┼───────┼───────┤││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8年度易字第│98年度易字第│98年度易字第││││1363號│1363號│1363號││├────┼───────┼───────┼───────┤││判決確定│98.07.20│98.07.20│98.07.20│││日期││││├───┴────┼───────┼───────┼───────┤│備註│臺北地檢99年度│臺北地檢99年度│臺北地檢99年度│││執緝字第231號│執緝字第231號│執緝字第231號│└────────┴───────┴───────┴───────┘┌────────┬───────┐│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年月日│98.06.20│├────────┼───────┤│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98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8880號│├───┬────┼───────┤││法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198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11.11│├───┼────┼───────┤││法院│士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1989號││├────┼───────┤││判決確定│98.12.11│││日期││├───┴────┼───────┤│備註│士林地檢99年度│││執緝字第1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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